立法院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業於2015年1月9日生效,為避免所有權人利用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規避課稅,爰增訂「有自住事實」之免稅要件,以落實該款照顧自住換屋者之立法意旨。

國稅局說明:修法前,所有權人(自然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惟自2011年6月施行以來,各地區國稅局發現,許多投資客利用該款僅須「辦竣戶籍登記」,並未規定一定要居住於該屋之漏洞,不斷買進賣出,與照顧自住換屋者之立法意旨悖離。

國稅局提醒民眾,自2015年1月9日修法生效後,所有權人(自然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上揭條件外,尚須有自住事實,才可適用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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