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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簽約之前,眼睛要睜亮,不能只靠建商「嘴上說說」就輕易認同簽約。
預售屋看不到實體,一定要更加留意細節,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房仲業者指出,合約坪數與實際交屋坪數的誤差,應往正負1%之內,如果不足坪數的部分超過1%,則應要求建商找補,如果誤差太大,可要求建商解約。
  此外,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說,建材配備及使用品牌,也應在合約書上註明,不應只用「同等級建材」等模糊字眼打發消費者。
  更重要的是,要請建商註明車位的實際大小,並在契約上載明停車位的編號,才能防止房子完工、入住之後,卻必須忍受車子停不進車位的不便。
  同時,從建造執照上,也要記得查看使用分區,如果不是登記為常見的住宅區或工業區,而是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就應主動詢問建商,並到各地方政府的工務局,清楚查明土地用途。
  建商樓稜兩可的字句,千萬不可輕易相信。
  雖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明確規範應明載開工、以及取得使用執照的日期,取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應通知買方交屋。但是,還是有少數建商使用模糊的字眼,塘塞過去,在契約上只寫著「申請使用執照為完工日」,但是,並未載明何時交屋,如果建商一直拖延不交屋,消費者當初簽約時又沒注意,就只能枯等,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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