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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條件,除了要將戶籍遷入地上房屋,房地不可以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地上房屋還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申請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9月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度才能適用。
 
舉例說明,如土地為姊姊所有,該地上房屋為弟弟所有,姊弟均於該屋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無營業情形,但因姊弟間屬旁系親屬關係,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姊姊所有土地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時,要考慮所有權登記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名義,以避免事後無法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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