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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奢侈稅條例認定之戶數。》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須其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奢侈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又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故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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