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房屋轉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購買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之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買賣取得: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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